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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李晶 编辑:黄舒婷 2018-03-13 09: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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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先手棋”和“当头炮”。在改革纵深拓展的五年当中,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始终将法治保障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为商事制度改革稳步前行铺设法治轨道。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深刻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法治与改革如同鸟之两翼。商事制度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始终遵循先破后立、依法改革的原则,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相结合,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使改革在法治下破题、在法治下完善。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同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新修改的《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下一步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2015年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各有关部门在改革中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管好“看得见的手”,用好“看不见的手”。此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商事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决定,工商总局协同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部委在推进注册便利化、加强信息合作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改革工作方案,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商总局等部委的配合下,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涉及的立法保障工作,从法制层面保障了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构建。《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出台,为改革先行先试提供了法律支撑,为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保障,夯实了市场监管的法治基础,为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尽责,针对加快商事登记立法等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工商总局及时办理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立法的代表议案建议,先后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并代国务院办公厅起草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为各项改革举措的实施提供了法规支撑。

  五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在法治保障下取得了开创性成就,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了我国经济蕴藏的巨大潜力,成为社会满意度最高、百姓获得感最强的一项重大改革。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日均新设企业由5千多户增加到1万6千多户”“企业开办时间缩短三分之一以上”,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场活力明显增强,群众办事更加便利。 (下转2版)(上接1版)

  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记者就注意到,当时刚刚起步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经引起了众多代表委员的关注和讨论。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在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就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对依法推进改革予以更多关注。

  曾担任重庆市工商局局长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委书记周勇在发言中表示,近年来重庆市依法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市场主体大量涌现,激发了重庆经济的活力,下一步要持续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这五年全国人大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工作。我所在的法律委员会五年期间开了150多次会议讨论法律草案,工作量很大。”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五年来全国人大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随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与监督方面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商事制度改革必将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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