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严欢 实习生 朱婷劼 2017-12-26 15:36:52
时刻新闻
—分享—

  湘工商个字[2017]8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查处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充分认识《查处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查处办法》新理念新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查处办法》的贯彻落实。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更大工作支持;积极与同级相关责任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配合协调、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划定免于工商登记经营区域,确定日常生活用品种类及劳务服务种类,做好指定区域的市场监管工作;协调当地政府尽快明确免于工商登记清单,原则上地级市城区由市州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县(市)的建制镇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二、切实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

  《查处办法》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因此,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进一步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发〔2015〕62号文件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186项)的清单及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依法履行无证经营查处职责。对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无证经营”,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三、继续推进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

  《查处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在新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之前,工商部门应继续认真履行“查无”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扎实抓好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湖南省2017年市州无证无照经营综治工作考评细则》(湘查无办[2017]4号)要求,严格落实年度考评工作。今年全省考评工作提前到11月上旬完成,请各市州抓紧组织准备。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信息抄告

  《查处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已实现省、市、县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功能,为贯彻落实《查处办法》提供了便捷途径。要进一步抓好“双告知”制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必须准确、即时告知办证许可审批部门,并得到回复确认。要把“无证无照经营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对接好,将工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市州目前还不具备对接条件的,要抓紧与省局经济信息中心衔接,并继续落实好纸质抄告制度,建立抄告电子台账。

  各市州贯彻落实《查处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个体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个字〔2017〕 169号

  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查处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查处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2003年颁布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务院适时修订出台《查处办法》,对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查处办法》按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的需要。《查处办法》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放宽了对创新性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要求,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三是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查处办法》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思想。面对快速增长、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查处办法》立足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理念,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协同共治等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准确把握、落实《查处办法》新理念新原则

  《查处办法》扩展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查处工作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立足职责法定,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厘清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各地要准确把握、坚决落实,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划定免予登记经营区域,确定日常生活用品及劳务服务种类,做好指定区域的市场管理工作。对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要切实履行无照经营查处职责。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无照经营发现机制,建立查处无照经营工作台账制度,包括建立投诉举报台账、部门告知台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清理与《查处办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依法进行。

  三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双告知”工作,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将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对《查处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地要从依法行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高度,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查处办法》。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实到位。把《查处办法》的培训纳入业务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围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及部门职责划分、处罚流程、文书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总局也将适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深入宣传阐释《查处办法》新理念新原则,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动员群众参与无照经营治理,为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工商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贯彻落实《查处办法》的综治考评。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工商总局

  2017年9月26日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市场监管频道首页